| 惠州新闻网 2006年10月24日11:03 律师 合同 |
某律师事务所“知法犯法”,与代理人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没想到最终竟被认定为无效。最近,博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宗案件,认为该委托代理合同超越了律师职权为无效合同,代理人不必交付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 去年6月,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与林某、黄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负责将林某、黄某申请执行一宗返还土地转让款纠纷案,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移送到异地法院执行,但他们应按法院付给林某、黄某执行款金额的15%,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同年11月,该律师事务所通过某种途径顺利将此宗案件移交至陆丰市人民法院执行。 今年3月,因该案执行难度比较大,为保证该律师事务所“尽心帮忙”,林某、黄某又跟该所立下承诺书,同意按本金6%增加律师费。当月,通过律师事务所努力,陆丰市人民法院成功将执行款42万元执行给林某和黄某。但令该律师事务所始料不及的是,事成后林某、黄某竟然拒绝按委托合同支付律师费。于是,该律师事务所将代理人林某、黄某告上法庭。 博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但是案件是否移送异地法院执行是法院自身职权。原被告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其内容已经超越了律师职权范围应确认无效。但是,律师事务所按委托代理合同承担了相关代理工作,可按相关收费规定收取律师费2300元。 |